26. 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要發動公約第 110 條的登臨權,執法船舶的發動門檻為何?
(A) 認為有必要時
(B) 認為有合理根據時
(C) 認為有正當理由時
(D) 認為有客觀證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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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8), C(9), D(11), E(0) #2902474

詳解 (共 1 筆)

#6178881
海洋法公約第110條:
一、除條約授權的干涉行為外,軍艦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95條和第96條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以外的外國船舶,非有合理根據認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a)該船從事海盜行為;
(b)該船從事奴隸販賣;
(c)該船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而且軍艦的船旗國依據第109條有管轄權;
(d)該船沒有國籍或;
(e)該船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二、在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軍艦可查核該船懸掛其旗幟的權利。為此目的,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到該嫌疑船舶。如果檢驗船舶文件後仍有嫌疑,軍艦可進一步在該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須盡量審慎進行。
三、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四、這些規定比照適用於軍用飛機。
五、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經正式授權並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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