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鐵路法第71條,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B)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
(C)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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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7), B(47), C(145), D(8), E(0) #1842496

詳解 (共 1 筆)

#2945855

第71條(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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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5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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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拒絕站車人員查票罰鍰?【正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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