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報值或保價郵件一部損失,應依實價補償者,其實價如何定之?
(A)依收件地之時價定之
(B)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C)協商以較高者定之
(D)依拍賣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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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324), C(4), D(11), E(0) #1765784
統計: A(132), B(1324), C(4), D(11), E(0) #1765784
詳解 (共 2 筆)
#6001805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64 條
1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2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3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4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5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6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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