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政府依下列何種方式取得土地,出售時應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A) 照價收買
(B) 協議購買
(C) 土地重劃
(D) 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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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96), C(14), D(27), E(0) #3385201

詳解 (共 4 筆)

#7251657
這是一道關於《土地法》與相關特別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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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686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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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698
AI 摘要根據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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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033
詳細解析
協議購買(B):政府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屬於一般公有財產的取得方式,因此在後續進行出售或處分時,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須經該管市縣政府轉請經民意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或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不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之情形(A、C、D):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明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因此這三種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出售時皆不需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同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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