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之情形為何?
(A)僅押標 金得免收。
(B)僅保證金得免收。
(C)押標金及保證金均得免收。
(D)押標 金及保證金均不得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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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0), C(192), D(10), E(0) #2416598

詳解 (共 1 筆)

#4398420

政府採購法30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

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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