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應該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請問下列那些人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①7歲以下(應為未滿7歲)  ②80歲以上  ③未滿20歲但已結婚  ④禁治產人(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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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0), C(0), D(885), E(0) #246712

詳解 (共 4 筆)

#3370236
嚴格來說,法條如下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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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219

題目中4. 禁治產人 民法15條已改成 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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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211
原本題目:26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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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355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5 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0970502 修正)

民法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理由

一、「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原「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

二、按外國立法例,雖有將成年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規定為得撤銷者(例如日本民法第九條);亦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因監護宣告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惟因本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係採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而禁治產人,係屬無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無效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社會無法適應,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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