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其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遊覽車客運業應至少保存 (A)3 年(B)2 年(C)1 年(D)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