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我國現行法之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係綜合下列何種組合之構成要件的特別犯罪類型?
(A)故意與故意
(B)故意與過失
(C)過失與過失
(D)作為與不作為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2), B(1686), C(16), D(89), E(189) #267984
統計: A(442), B(1686), C(16), D(89), E(189) #267984
詳解 (共 4 筆)
#322513
加重結果犯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故意實行某一罪
但過失造成非預見的結果
61
1
#4495262
結果加重犯(德語:Erfolgsqualifikation),也稱加重結果犯,是結果犯的特殊型態,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要件共有四個:(一)依據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對加重之結果有法律明文規定加重之處罰。(二)確實有加重結果出現。(三)行為人主觀上僅有基礎犯罪行為的故意,但對於加重結果的出現,客觀上必須「能預見」(具備預見可能性),但並無促成加重結果之故意,因此對於加重之結果至多僅能論以過失。所以加重結果犯是一種行為故意犯和結果過失犯的結合型態。(四)加重結果的出現,必須與基礎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時不能成立犯罪。
來源:維基百科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