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61.下列在警察機關服務人員何者不得為使用警械之主體? (A)交通警察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