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未經許可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 辦理招生或從事居間介紹行為者,應處以多久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A)3年 
(B)6個月 
(C)5年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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