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下列何項程序?
(A)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
(B)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C)提案後應向最高法院聲請審理
(D)提案後交由公民投票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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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122), C(39), D(58), E(0) #1545747
統計: A(606), B(122), C(39), D(58), E(0) #1545747
詳解 (共 3 筆)
#245743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2條(彈劾案)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第43條(提議彈劾案之程序)
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A),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44條(提出彈劾案之表決)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B),向司法院大法官(C)提出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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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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