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4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名額,以何種方式選出之?
(A)總統遴選方式
(B)全民普選方式
(C)人民比例方式
(D)政黨比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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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41), C(19), D(777), E(0) #779479
統計: A(0), B(41), C(19), D(777), E(0) #779479
詳解 (共 1 筆)
#1323115
憲增修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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