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申記陳委機)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當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得採行何種方式補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