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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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之五: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第二條之四: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0.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別平等教育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