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搭乘臺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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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pik Chen 高三上 (2013/05/01)
從火車駕駛之駕駛車輛行為是否可界定為「行使公權力」著手。個人以為火車駕駛雖為國營事業內部之員工,但其駕駛行為並不在於透過控制乘客權益與行動以達成其目的,而是單純提供載運服務,如此便與「行使公權力」之「透過行使者自身之法定權限對人民權益或行為進行控制,以便達成公益之目的」界定不符,因此其駕駛行為不能劃入「行使公權力」的範疇,只能視為普通之執行職務。這麼一來,便不能以國家賠償法第2.....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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