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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以事後記明理由而補正
(C)不得補正,僅能撤銷
(D)仍為無瑕疵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Rabpik Chen 高三上 (2013/05/01)

行政程序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其效力為何? (A)自始不生效力(B)得以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