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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平等原則有違?
(A)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僅規定對受無罪判決確定前喪失人身自由者予以賠償,不包含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後、無罪判決確定後喪失人身自由者
(B)就業服務法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C)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女子則無服兵役之義務
(D)法律對於各類食品、菸品、酒類等商品所規定之標示義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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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Allen 高二上 (2015/12/02)
B) J560
2F
葉芬遠 高一下 (2016/05/15)
解釋文
勞工保險乃立法機關本於憲法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所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勞工保險制度設置之保險基金,除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雇主分擔額所構成外,另有各級政府按一定比例之補助在內。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其給付主要係基於被保險人本身發生之事由而提供之醫療、傷殘、退休及死亡等之給付。同條例第六十二條就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自有別於一般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欲保障之範圍決定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就外國人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
3F
Allison Chen 高一上 (2016/06/27)
釋字第477號
台灣地區在戒嚴時期刑事案件之審判權由軍事審判機關行使者,其適用之程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別,救濟功能亦有所不足,立法機關乃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犯內亂罪及外患罪,符合該條例所定要件之人民,回復其權利或給予相當賠償,而明定限於犯外患罪、內亂罪之案件,係基於此類犯罪涉及政治因素之考量,在國家處於非常狀態,實施戒嚴之情況下,軍事審判機關所為認事用法容有不當之處。至於其他刑事案件不在上開權利回復條例適用之列,要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適用對象,以「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為限,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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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與平等原則有違? (A)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