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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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 Grace 高三下 (2012/01/26)
文章來源「簡維成大大」的回文 所謂「員工認股選擇權」,公司給予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在將來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制度(2348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例如公司在股價20元時,准許員工以25元買進公司30萬股股份之權利,後來股票漲至125元時,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將股份賣出,員工立即獲得3000萬元之資本利得。但最重要的是,該員工認股權不可以轉讓。 該制度目的,在使公司業績之提昇造成股價之上漲,和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如此一來,員工就會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節節上升,另外,員工或許會看上公司此制度,為了獲取利益,而選擇該公司,所以這也是公司吸引留住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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