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得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聲請之人?
(A)本人及配偶
(B)五親等內之親屬
(C)檢察官或社會福利機構
(D)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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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4), C(4), D(2), E(0) #264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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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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