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9條前段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本題排除警察業務C
依據作業程序
(一)值班人員接獲通報應立即向所長報告。
(二)處理人員接獲值班人員或110通報後應即趕赴現場,立即回報值班或勤指中心,並報告案件現場情形。
(三)注意現場情勢,有突發狀況者,隨時報告、反映及處理;遇有違法行為時,應嚴正執法、依法立即處理。
(四)現場之取締行為由衛生主管機關人員負責,警察機關僅提供執勤之必要安全維護工作。
28.下列哪些執法取締項目,屬於職務協助之事項? (A)取締違反《菸害防制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