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者,處……」,其中有關「肇事」,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解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明確性原則
(B)罪刑相當原則
(C)罪刑法定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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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1/08/13)
釋字777號解釋與肇事逃逸罪的修法 一起讀判決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通知警察處理、協助就醫、對現場做必要處置。立法者還是認為,不管肇事原因為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發生車禍,就要留下來處理。 但新法又規定如果逃逸的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TY 大一上 (2021/06/21)

補充:

刑法185-4因J777有修法,以下為修正法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4F
LoRA 大三下 (2021/10/01)
新法的修正

所以,原本的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要修正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肇事」不符合明確性原則。

原本大法官是說,「肇事」這個用語有沒有包含到無過失的駕駛人這件事情不明確。這是大法官留給立法者決定的空間,大法官只說原本的規定看不出來,並沒有說包含到無過失駕駛,就違反罪刑相當、比例原則。

但因為這個部分(對車禍無過失的逃逸行為)立即違憲而失效,在777號解釋出爐後,許多法院對無過失駕駛的逃逸行為,都判決無罪。

新法將「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不管有沒有故意過失,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不能離開現場,還是要留下來跟傷者或警察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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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第 185 條之 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者,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