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
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A各項費用
B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C相關警語 D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A)BC
(B)CD
(C)ABCD
(D)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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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3), C(1932), D(89), E(0) #638347
統計: A(32), B(13), C(1932), D(89), E(0) #638347
詳解 (共 1 筆)
#1034355
第3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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