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僅摘要)
第三條(比例原則及目的性)第一項 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侵害最小手段第二項 已達成目的或不能達成,依職權或申請終止執行第三項 不得教唆、引誘或違法
第四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第一項 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告知事由第二項 為表明身分告知事由,人民得拒絕
21.巡邏盤查人車之客觀情況判斷無法攔停車輛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幾條終止執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