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6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服從義務為:
(A)偏向意見陳述說之相對服從說
(B)偏向相對服從說
(C)偏向絕對服從說之意見陳述說
(D)偏向不服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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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 C(58), D(0), E(0) #1424652
統計: A(50), B(11), C(58), D(0), E(0) #1424652
詳解 (共 1 筆)
#1541829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上述較像絕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此才較像相對服從說
相對服從說:謂屬官服從者僅限於長官合法之命令,如命令顯然違法,屬官自得拒絕服從。不顯然違法者,屬官可以向長官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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