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1月26日修正發佈為17條囉!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96.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學校需為特殊學生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