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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檢◆食品共同科目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食品做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者,處罰鍰
(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B)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C)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D)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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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Ray Nikolaus 小六下 (2013/09/26)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9 條 1.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 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2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3.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 4.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 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第 32 條1.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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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3/06)

新修正

第 28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
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
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
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
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
定期間、廢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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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做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者,處罰鍰(A)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