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權利保護:訴願、行政訴訟
第2次權利保護:國家賠償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
1.為訴願、行政訴訟之侵權排除制度。
2.人民對違法公權力之侵害欲請求救濟,應透過訴願及行政訴訟排除,回復權利。
第二次權利保護:
1.無法透過"第一次權利保護"滿足救濟,透過補償、賠償方式填補。
2.為國家賠償、損失補償。
先訴願、行政訴訟,後國賠!
1.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