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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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3/01/27)
自首之意義: 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為此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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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我是上不了榜的百年考生 高二上 (2023/12/03)
(A) 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O)但是沒有講明轉送給誰,所以只對一半 (B) 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
->包括 (C)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只有得減輕 (D) 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有偵查權公務員或機關 知道犯罪事實又知道嫌疑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