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而經由GPS即時紀錄車輛之動態行止及狀態,可以連結至駕駛或乘員之行蹤,仍與個人即時之隱私活動密切相關,並不當然排除在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對象之外。」
33.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GPS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一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