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員警於道路上攔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未事),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nomi 高二上 (2021/06/03): (D)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值達22mg/,有不能安全駕駛事實,不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 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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