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公訴指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不管非告訴乃論還是告訴乃論,反正只要檢察官起訴就叫公訴相對是人民請律師代理告上法院叫自訴(B)選項打什麼公訴罪來取代非告訴乃論罪 真的很沒sense考刑事訴訟法如果拿公訴跟非告訴乃論混用 真的會扣爆分數
187.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