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0.我國現行法之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係綜合下列何種組合之構成要件的特別犯罪類型?
(A)故意與故意
(B)故意與過失
(C)過失與過失
(D)作為與不作為
(E)以上皆非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Denny 高三下 (2012/04/22)
加重結果犯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看完整詳解
2F
大四上 (2017/10/11)

故意與故意是結合犯嗎...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我一定要上榜 大二下 (2019/10/31)
加重結果犯 = 故意 + 過失例子: 故★★★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4F
a_a10405 高二上 (2021/01/16)

結果加重犯(德語:Erfolgsqualifikation),也稱加重結果犯,是結果犯的特殊型態,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基礎犯罪的故意,而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然而卻超過基礎犯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損害結果,亦即出現了較嚴重的結果。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要件共有四個:(一)依據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原則,對加重之結果有法律明文規定加重之處罰。(二)確實有加重結果出現。(三)行為人主觀上僅有基礎犯罪行為的故意,但對於加重結果的出現,客觀上必須「能預見」(具備預見可能性),但並無促成加重結果之故意,因此對於加重之結果至多僅能論以過失。所以加重結果犯是一種行為故意犯和結果過失犯的結合型態。(四)加重結果的出現,必須與基礎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時不能成立犯罪


來源:維基百科


260.我國現行法之結果加重犯在本質上係綜合下列何種組合之構成要件的特別犯罪類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