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以下何者得不計入贈與總額?A捐贈公有事業機構之財產;B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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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等等我~ 高三下 (2023/03/16)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 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也就是說子女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之財物,如不超過100 萬元,均可免予課徵贈與稅。而這部分的贈與,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內,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行為發生日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為220萬元。) 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 個月以內的贈與,只要贈與人主張並提供已登記完成結婚之戶籍謄本,都准予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