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遺產稅扣除項目之敘述,何者有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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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JChou 高二下 (2024/05/22)
題目有提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回答應以法條為優先;
若是提及第12-1條或僅提及現行公告,則以現行公告為主。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
現行公告
11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一、遺產稅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
109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一、遺產稅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0000號公告)
不管從第17條或是113年、109年的公告,
怎麼看答案都不該是ABD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