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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1.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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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n Dreaml 高三下 (201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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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9波 大三下 (2020/03/01)

砍斷 有重傷故意

3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2/25)

150.甲以五千萬元代價請求 乙 砍斷田徑選手 波特 丙之一腳, 乙答應 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波特丙住處,將丙一腳砍斷,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未成殘,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

(B)甲成立第278條重傷罪之教唆犯,

    乙成立第278條之重傷罪

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預見之可能為已足,不以有預見或故意過失為必要,如犯傷害罪, 對於重傷結果之發生,具有故意,即應成立刑法第278條第一項使人受重傷

2. 甲與乙因故吵架,甲一氣之下敲碎酒瓶,玻璃碎片散落在桌上與地板上,情緒衝動的甲以酒瓶敲擊乙頭部外,還自後方猛力將乙之頭部往桌上壓,導致乙受有頭皮撕裂傷,右眼則遭玻璃碎片刺入,眼球破裂,視力嚴重受損。

甲成立何罪?

過失行為成重傷        =過失致重傷

故意犯意+過失傷害=傷害致重傷罪  (B) 傷害致重傷罪



341.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