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甲在某 KTV 餐廳飲酒作樂,因細故與該餐廳經理乙發生爭吵,甲於離開該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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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莫忘初衷 國三下 (2019/04/11)
【裁判字號】 100,台上,6514 又以核上訴人所為,其放火行為僅使該建築物內之包廂、包廂外牆、走道、吧檯燒燬,建築物本身尚未喪失其效用,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此放火行為,使周建森、陳榮欽、黃國弘、孫鄭麗枝、林美秀五人死亡,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使魏玉鳳、周東明、陳美萍、朱志豪、林正德等五人因而受傷,杜亞婷、林哲明、林月嬌、賴愛琳、曾文玲等五人均未受傷,上述十人未被燒死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上訴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述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處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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