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75 條(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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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宣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74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75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緩刑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
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宣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74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75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緩刑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75六月以內。 (D)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之宣告→§74。
1910 年 - 刑法題庫1-1000-1#6496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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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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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里幹事用這招私吞「駐里事務費」共犯檢舉全曝光
2020-09-20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三民區的里幹事余姓女子,遭控4年前起涉利用商家的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從每月4000元額度的「駐里事務費」詐領公款,直到曾協助拿收據的蕭姓友人前往自首並檢舉,才讓全案曝光。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她共詐7次得手2萬2000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1年10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仍可上訴。
430.關於緩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宣告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