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在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中,若無致生危險這一要素者,一般稱為:(A)抽象危..-阿摩線上測驗
6F 久利恩 研一上 (2020/08/17)
實害犯與危險犯
1.實害犯:
(1)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必須造成客觀可見之實害結果發生,始能既遂之犯罪。 (2)例如,行為人之重傷害行為,必須有使人受重傷之實害結果發生,始構成重傷既遂罪(§278Ⅰ);否則,只能成立重傷未遂罪(§278Ⅲ)。 2.危險犯:(1)指行為人之行為,只須對於法益或行為客體造成危險結果,即可成立之犯罪。 (2)例如,行為人只要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而使其生命陷於危險狀態者,即可構成之遺棄罪(§293Ⅰ、§294Ⅰ)。 (3)其可分為: A.抽象危險犯: (A) 指行為人實施法定犯罪行為時,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險,故不問其已否發生具體之危險,均視為有侵害法益之危險。 (B) 從而,法官對其危險是否發生並無審...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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