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養子女殺害養父母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89 (A)刑法第二七一條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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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en Shiuan 高三下 (2018/10/18)
人倫悲劇 - 保成學儒法政網 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體系定位: 本罪與普通殺人罪之區別在於,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關係。 那「直系血親尊親屬」此要素,是屬於構成要件要素或罪責要素,在國內學說上就存有爭議,這也是考試的熱門之一。簡單說明之,若把此要素當成構成要件要素,主觀上必須對此有所認知,則行為人誤他人為自已父親,則主觀上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意,客觀上不符合,應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若行為人不知被害人為其父親,則某甲欠缺本罪之故意,不能成立本罪,只應成立§271普通殺人罪。 另有認為此要素為「罪責要素」,此亦為通說所採,而如何實現此要素,理論上可能有三種如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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