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657.甲為被害人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甲教唆朋友乙殺丙,乙應允並將丙殺害。試問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