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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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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成傷。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B)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屬公訴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外國政府請求乃論
(D)甲成立傷害罪(刑法第116條),但頇告訴乃論
公職◆刑法
-
刑法題庫1-1000-8#650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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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詹姆士
高二下 (2016/04/30)
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行為客體是自然人,告訴請求權自然為該被害人。
檢舉
2F
金鮮生
高二上 (2018/09/13)
求高手解釋 為什不是A?
檢舉
3F
JTKN
博一上 (2021/02/08)
第 116 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
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 117 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8 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
,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9 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
妨害名譽
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
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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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甲因停車問題,而與派駐我國之外國代表乙發生爭吵,在生氣之下,揮拳將乙毆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