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大大,此題有實務見解可供解答: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書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佈訊息即構成犯罪。』
另外如同5F所說 目前已修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與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
若要修改答案,將(A)更改即可
還是有疑點:行為人貴庚?她是在哪種網站上留言?
可能我比較刁專,但真的有盲點啊......
833.小瑾天生麗質,因剛從學校畢業一時找不到工作,因而在網路上留言欲從事 「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