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或地方機關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人民、法人、政黨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
中央或地方機關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人民、法人、政黨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法官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二、聲請書參照103年6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30017680號函意旨:(一)除由承審原因案件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具名外,宜載明獨任法官之股別或合議庭之庭別。(二)應記載事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毋庸檢附原因案件卷證。(三)聲請釋憲應屬審判事務,由具備審判機關地位之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全體法官逕向本院提出,無由法院備文提出或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函轉之必要。
13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