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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規定騎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係限制所有權人何種基本權利?
(A)財產權
(B)居住自由
(C)人格權
(D)生存權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
110 年 - 110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814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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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簡單
0.91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MARY
高三下 (2021/04/30)
釋字第564 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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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電力滿滿(111電僱已上岸
大四下 (2021/06/06)
釋字第564號
道交條例...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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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IU我婆
大三下 (2021/06/24)
J564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
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
,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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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棒!
小一上 (2021/07/16)
釋字第564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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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律規定騎樓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係限制所有權人何種基本權利? (A)財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