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971.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行為人於一年內五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