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警員甲為了對所逮捕之嫌犯乙取供,在無正當理由下,故意拖延時間而未依刑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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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Ting Chang 高三下 (2012/03/28)
302:[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舊名:私行拘禁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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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0)
刑法第125條不含警察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所謂「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包含檢察官、法官,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偵查主體為檢察官,而警察僅為偵查輔助機關,係受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所以本罪處罰之偵查對象為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