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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162.甲於裁判確定前犯二罪,其一普通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另一毀損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此時法院對甲之該二種刑罰:
(A)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B)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
(C)應宣告擇一執行
(D)應宣告從一重執行
(E)應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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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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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412 大二上 (2018/09/04):

41條第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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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大星火燎原 大一下 (2023/02/25):

按刑法第41條第1項: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得易科罰金

及本條第8項:
簡言之,若是被數罪併罰後超過六個月但是每個罪都符合第1項(最重五年內然後判六個月以下)的話也可以易科罰金喔

例如:
A罪(5個月)+B罪(6個月)=11個月但得易科罰金

本題中贓物罪5個月、毀損罪6個月皆符合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

故得依本條第8項之規定,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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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甲於裁判確定前犯二罪,其一普通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另一毀損器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