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實務上的見解,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一零九號認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只要是自願共同犯罪,即使參與的部分,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例如把風等,也得成立共同正犯。
1252.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至某豪宅竊盜,由甲負責把風,乙丙負責進入屋內偷竊,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