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 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 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
102台上3977決刑法第185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係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其客觀構成要件, 屬「具體危險犯」而非「抽象危險犯」,故就是否該當本罪需有積極之事證,證明具體危險之事實,而非僅以籠統之抽象危險理論,即可以該罪相繩。
79台上2250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1375.刑法第185 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圔陸路交通危險罪,依實務見解,係屬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