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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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135判例---斷拇指食指中指,達毀敗一肢機能,屬重傷103台上660判決---僅斷食指,其他四指仍有效用,不算重傷
1426.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阿摩線上測驗